校友会概况 Overview

校友会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会定名为深圳市南方科技大学校友会(Southern University of Science and Technology Alumni Association,英文缩写:SUSTechAA)。

第二条 本会是由南方科技大学校友自愿结成的联合性、全国性、非营利性社会组织。

第三条 本会的宗旨:

  • 本会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促进教育、科技、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团结校友为祖国现代化建设与祖国统一作出贡献。

  • 加强校友之间及校友和母校之间的联系,增进友谊,加强团结,增强母校的凝聚力,激励校友发扬南方科技大学“敢闯敢试、求真务实、改革创新、追求卓越”的优良传统,共同为母校的发展贡献力量。

  • 服务广大校友,支持广大校友的事业发展。

第四条 本会接受深圳市相关主管单位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会办公地址设在南方科技大学校内。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

  • 开展校友联谊活动,加强海内外校友间、校友和母校之间的联系和交流;

  • 开展校友之间的教育、科研、文化等方面的协作与交流,组织校友进行学术交流、科研合作、教育开发、师资培训、科教咨询等活动,支持校友事业发展;

  • 协助母校收集校友对母校改革和发展的建议,促进校友为母校引进人才、教学科研和筹措办学资金出谋划策;

  • 举办有利国家、有益社会、有助母校和校友、符合本会宗旨的企、事业活动。

第三章 会员

第七条 本会会员种类为个人会员。

第八条 凡在南方科技大学学习过的学生(含联合培养、代培及国际交换的学生)及工作过的教职工(含客座、兼职教授),均为本校校友。校友拥护本会章程,办理入会登记,均可成为本会会员。

第九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 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 参加本会组织的各项活动;

  • 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 对本会的批评、建议和监督权;

  • 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 遵守本会章程;

  • 执行本会决议;

  • 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 维护本会合法权益;

  • 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 及时更新工作单位、联系方式等会员信息。

第十一条 对违背本会宗旨或损害本会声誉的会员,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取消或暂停其会员资格。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二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其职权是:

  • 制定和修改章程;

  • 选举和罢免理事;

  • 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 决定终止事宜;

  • 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三条 会员代表须为本会会员,由会员推荐选出。

第十四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为有效,决议须经到会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5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送深圳市民政局社会组织管理局批准同意,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十六条 理事会由南方科技大学各界校友代表组成,理事会第一届理事经本会成立时的会员民主协商,采取无记名投票选举产生,报送深圳市民政局社会组织管理局单位审查确认。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行使以下职权:

  • 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 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 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 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 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 决定设立办事机构;

  • 决定副秘书长、各办事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 领导本会各办事机构开展工作,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 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八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不接受委托代表出席投票的方式。

第十九条 本会会长由南方科技大学主要领导担任。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召开一次,必要时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下设秘书处,秘书处由秘书长、副秘书长、校友会工作人员组成,其主要任务是:

1)秘书处作为校友会的办事机构,负责校友会的运营和管理;

2)执行理事会的决议,处理校友会日常工作;

3)完成学校和理事会交办的其他有关工作。

第二十二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 坚持党的基本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 在校友中较有影响;

  • 会长、副会长最高任职年龄一般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60周岁;

  • 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 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三条 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为5年,最长不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理事会2/3以上人数表决通过,报深圳市民政局社会组织管理局批准后继续任职。

第二十四条 本会会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如因特殊情况,经会长委托,理事会同意,并深圳市民政局社会组织管理局审查批准后,可以由副会长(含常务副会长)或秘书长担任法定代表人。担任本会法定代表人后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五条 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 召集和主持理事会;

  • 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决议落实情况;

  • 代表本会签署文件。

第二十六条 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 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 提名副秘书长及各办事机构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决定;

  • 决定办事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 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二十七条 经会员代表大会或理事会批准,可成立各书院、学院、学系、各行业、各地区校友会分会,作为学校校友会的团体会员,并依法独立开展校友活动。


第五章 党的建设

第二十八条   校友会支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执行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走中国特色社会组织发展之路。

第二十九条   校友会按照党章规定,经上级党组织批准设立党组织。如暂时不能单独建立党组织,支持通过联合建立党组织、选派党建工作联络员等方式,在本组织开展党的工作。

第三十条   校友会党组织是党在校友会中的战斗堡垒,发挥政治核心作用。基本职能是保证政治方向,团结凝聚群众,推动校友会发展,建设先进文化,服务人才成长,加强党组织自身建设。

第三十一条   校友会在涉及变更、撤并或注销时,应及时向上级党组织报告,并做好党员组织关系转移等相关工作;校友会换届选举时,应先征求上级党组织对主要负责人的审核意见。

第三十二条   校友会为党组织开展活动、做好工作提供必要的场地、人员和经费支持,将党建工作经费纳入管理费用列支,支持党组织建设活动阵地。

第三十三条   校友会支持领导班子与党组织领导班子交叉任职,优先推荐校友会领导班子中的中共正式党员担任党的组织以及纪检组织领导。

第三十四条   校友会支持党组织对校友会重要事项决策、重要业务活动、大额经费开支、接受大额捐赠、开展涉外活动等提出意见。


第六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五条 本会经费来源:

  • 南方科技大学或其他单位组织资助;

  • 捐赠;

  • 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 利息;

  • 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六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会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七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八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担任财务工作,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理交接手续。

第三十九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严格按国家规定和财务管理制度执行,接受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每年向会员公布一次帐目。

第四十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自觉接受深圳市民政局和深圳市人民政府相关职能部门的财务审计。

第四十一条 本会经费,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四十二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南方科技大学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三条 本会会章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四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深圳市业务主管单位审查,核准后生效。


第八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五条 本会终止活动或解散,必须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六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七条 本会经深圳市民政局社会组织管理局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八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九章 附则

第四十九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理事会。

第五十条 本章程中“以上”均包含本数。

第五十一条 本章程自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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